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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18-09-25    浏览量:    分享到:   

 

各培养单位: 

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,加强学术诚信建设,提高人才培养质量,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《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通知》(教督厅[2018]6号)和江西省教育厅《关于开展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》(赣教研字〔2018〕11号)文件精神,学校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。通知如下:

一、检查范围及方式

校内各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培养单位。检查按照各培养单位全面自查,学校抽查的方式进行。

二、检查内容

(一)各培养单位开展的学术道德规范和学术诚信建设情况(含制定的相关措施、文件等)。

(二)各培养单位在学位论文质量保障方面,特别是防止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、抄袭、剽窃行为等方面的主要做法和探索创新,以及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等情况。

(三)利用信息技术手段,对2018届毕业生的博士、硕士、学士学位论文进行全面检查,特别是对学位论文的原创性进行审查,严厉查处论文买卖、代写和抄袭、剽窃等行为。

三、工作要求

(一)强化组织领导

1、各培养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,成立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为组长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为成员专项检查工作小组,负责本单位学位论文专项检查工作。

2、各培养单位应借助会议、网络平台等渠道组织全体每位指导教师和在校学生,认真学习教育部通知及太阳成集团tyc122cc相关文件,并及时摸排论文买卖、代写信息和行为。进一步明确指导教师是预防、查处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。

(二)落实举报制度

1、各培养单位要在本单位网站首页公布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,接受社会监督。

2、学校设立了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及邮箱。应参照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》实名举报。研究生院举报电话及信箱:0791-83969343,yjsyxwb@ncu.edu.cn;教务处举报电话及信箱:0791-83969094,jwchusubn@ncu.edu.cn。

(三)严肃责任追究

1、根据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预防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细则》《太阳成集团tyc122cc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(试行)》等文件,对出现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,学校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培养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。对履职不力、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、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,要追究其失职责任。对参与购买、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已获得学历证书、学位证书的,依法予以撤销。

2、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,自查工作不认真、走过场,并出现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培养单位,学校将在年度考核扣分、核减招生计划,报请上级部门暂停或撤销相应学科、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,并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。

(四)建立长效机制

各培养单位要多渠道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行为的危害和典型案例,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,引导教师、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。进一步梳理本单位相关文件,查漏补缺,完善与学位论文质量相关的规章制度,从根本上杜绝“学位论文买卖、代写”等问题的发生。


教务处  研究生院

  2018年9月21日